根据
诉讼时效制度,若
借款协议中明确注明了偿还日期,则
诉讼实效应自还款日的翌日起计算,最长为三年。反之,若借款协议中并无具体偿还日期的约定,这就意味着这份合同属于履行期限未能明确界定的法律文件,作为
债权人的您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
债务人履行
债务,然而需要给予对方必要的预备时间。在此种情况下,确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债权人在催促债务人时,当时的债务人即表示愿意马上履行债务,但是最终并未按承诺履行债务,此时诉讼时效应始自催告的翌日起开始计算。其次,债权人催告的时间并没有受到严格限定,您什么时候催促都可以。再者,如
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立了一个确切的履行期限,相当于你们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将原有的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转化为了具有明确履行期限的债务。如果在这个期限结束之后,债务人仍然未履行债务的话,那么诉讼时效应当自此期限结束后的翌日起开始计算。最后,如债权人一次性地向债务人主张过其权利,但是被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且债务人还表现出明显否认债权存在的意愿和行为,那么诉讼时效应自拒绝之日的翌日起开始计算,无论当初债权人是否设定过宽限期以及该期限是否已经届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