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范,
轻微伤已恢复者无法进行
伤情鉴定。
此项工作具有特定原则与明确要求,包括把握好适宜的鉴定时机等方面。
伤情鉴定的时限为:
由公安机关鉴别机构根据国家颁发的人身
伤害鉴定标准以及
受害人当时的受伤情况和医院诊断证明,若同时满足实时进行鉴定的条件,则应于
受托开始后24小时内给出鉴定结论,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对于伤势较为复杂且不易当场鉴定的情况,需在7日内完成鉴定并提交报告;
而对于可能影响组织或器官功能或伤情复杂的情况,待伤情稳定后再给出鉴定结论并出具报告。
自
伤残鉴定之日起到生成鉴定报告所需的时间因不同的鉴定机构而有所差异,但通常情况下,鉴定机构需
要约15天至1个月的时间来出结果。《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
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