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若
出借人体现在其自有的资金中,再将这笔款项支持或提供于他人,这种情况被视为民间借贷中的放
高利贷行为。
请注意在这前提下,这种借贷方式并不构成
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顾名思义就是指违反了相关国家
法规,出借者采取某种手段,以转贷作为盈利的主要目的,从金融机构那里获取信贷资金后,再把这些资金以高利率转
借给其他人,而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非法收益达到一定数量的行为。
2.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民间借贷包含了两种不同类型的行为,即合法的民间借贷以及不符合规范的高利贷行为。
倘若民间借贷的各方
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利率超出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便可归结为高利贷行为。
对于高于这个比例的利息部分,从法律层面来看是不予以保护的。
换句话说,私人放高利贷的这种行为既不能称之为
犯罪行为,也不能算作完全合法的民间借贷。《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