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网络交易性质的特殊性,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难以进行真实且有效的验证,这便增加了遭遇
欺诈以及
欠款不
履行合同义务所引发的纷争可能性。
2.在众多网络平台所公布的大量
放贷人信息中,我们应该注意到其中确实有部分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企业营销自身的方式向外提供贷款服务的。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只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严格审查批准后的金融机构才能开展包括信贷融资等在内的一系列金融业务活动;
未经授权的个人或者组织擅自从事类似的金融活动,往往会因涉嫌
违法集资、违规吸收公众资金,干扰市场金融秩序而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假如
申请贷款的过程是通过网络平台来协助操作完成的话,那么当网络平台忽视对自身行为的约束,或者其内部控制机制失灵,亦或是遭受他人恶意利用等因素影响时,就可能发生
借款人虚假信息伪造及诈骗他人资金等
非法行为的风险。《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