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批准逮捕发生之后,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不同的
诉讼结果:
首先,若在被批准逮捕后的24小时之内进行审讯并发现
当事人并不应遭受
逮捕,则执法部门必须及时释放该人;
其次,如果检察院在进行涉及到被关押人员的
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时,认为其行为无需继续受到羁押,那么他们有权改变
强制措施,选择采用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等方式来处理此案件;
最后,如果经过审验没有出现上述两种状况,那么经法律程序后,相关机构将对之进行法律合法性的
处罚并且将之送入看守所进行羁押,以待后续的司法程序处理,此时,对涉嫌被告人的
侦查羁押期限最多不会超过两个月。
然而,如果案件复杂程度较高且由于期限到期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应由公安机关制定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并经过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提前7天将材料
递交给同一等级别的检察机关,上报给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1个月的侦查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