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审批周期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必须在接到
取保候审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该项请求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经历了
逮捕程序之后,试图通过取保候审获得自由变得更为复杂,但并非完全不可行。
即便在公安阶段未能如愿以偿,进入检察官
起诉部门后仍可积极尝试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若表现良好并导致的危害程度较低,即使最终没能取得取保候审,依然可以在判决阶段竭力争取
缓刑。
取保候审的基本条件包括:
(1)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抑或是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案件。
这意味着,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罪责较轻,不需要进行逮捕,但是存在可能逃避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等行为,阻碍
诉讼进程顺利展开的风险,因此应予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并不至于引发社会危机的情况。
换句话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面临较为沉重的罪责,然而在
取保候审期间,并不会给社会带来严重隐患,且无须进行逮捕;
(3)虽应予逮捕,但因其患有严重的疾病,无法承受
羁押之苦的情况,例如,因为健康问题导致日常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
(4)依据法律规定应当逮捕,但正处于怀孕或哺乳状态的女性案件。
在此种特殊情况下,如果在逮捕之前已经察觉,那么即将进行的逮捕决定将被终止;
反之,若是在逮捕之后才发现此类情况,那便需变更原有的
强制措施,转而使用取保候审的方法;
(5)对于已惹上麻烦并被依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来说,经
传唤、审查,发现需要进行逮捕,然而却因为
证据不足而导致无法定罪的情况。
这是指拘留对象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却缺乏能够证明其确实实施了
犯罪行为的充分
证据,以至于在拘留期内无法搜集到相关证据,需等待更多证据的搜集诚然个案的情况差异较大,但上述说明仅供参考,具体的
案件处理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与决策。《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