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民以其自身名义进行
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能够运用自己私人雕刻的印章,那么此种方式确实具有
法律效力;
同样地,
企业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的私人印章也是可以替代其签名起同等作用的。
然而,对于
签订合同这类重要事项,从公正的角度出发,我们还是建议应当由
当事人亲自在合同上亲笔签字,这样才能为双方带来更加可靠和稳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正式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明确指出的第四百九十条内容,即“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
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签名、盖章还是按指印,只要在
合同签订前,任何一方已履行了关键性的义务并被另一方接受,那么这份合同就会自动生效成立。
然而,若相关法律或行政
法规明确规定合约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来签订,但当事人却没有遵循这种规则行事,那么唯一重要的标准就是,除非一方已先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得到对方全盘接受,否则这个合同将无法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