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犯罪行为人在实施
犯罪之后迅速主动地向
司法机关进行
投案自首,那么根据我国《
刑法》中的明确规定,该
当事人将获得法定的减轻
刑事责任甚至免于
刑事处罚的待遇。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详细列出了对
自首情况的认定和
量刑标准,即当被告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能够自我反省并积极
主动投案自首,同时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所犯下的全部罪行,这都被视为“自首”行为。
在此基础上,相关法律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酌情得到从轻或减轻的法院判决,如若犯罪行为较为轻微,甚至可能得到免予刑事处罚的豁免。
而对于那些已经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已经服刑的罪犯们来说,如果他们在交代自身尚未被揭露的其他罪行时同样保持忠诚和坦率,则同样应当被视作自首加以对待。
此外,即使被告并非具备上述法律条款中所提到的
自首情节,只要他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便可得到
从轻处罚;
反之,如果由于他们的如实陈述使得某些极具严重性的后果得以避免,便更够被赋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待遇。《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