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偶一方所背负的
债务,另一方是否必须负责偿还,这主要取决于该债务是否被视为
共同债务。
倘若属于共同债务范畴,那么作为该关系成员之一,另一方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而关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需要明确的是,它是指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仅其中一方为了维持夫妻共有的生活品质,合意向第三人所借取的款项。
在这个时间段内,若夫妻一方以自我名义进行借款,是否应该视作夫妻共同债务,则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核实:
首先,只要夫妻双方同时在
借款协议上签名或者在事后得到了对方的承认并达成共识,那么所负的债务便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当夫妻一方在
结婚关系
存续期间,以自我名义为满足日常家庭生活需求而进行贷款活动时,倘若
债权人提出其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亦应当作出支持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