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到故意对他人实施
人身伤害行为的罪犯,如若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并
量刑在短期
有期徒刑与
拘役的范畴,同时满足
缓期执行的法定条件,那么可以选择对他们施行
缓刑,即由法院先确定为
犯罪嫌疑人,但暂时不予执行所宣判的
刑罚。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某人具有明显的重伤意图并且已经着手实行了相应的动作,然而由于出现了意志之外的因素导致最终未能达成目的,那么应该将此情况视为遗愿重伤(未遂)处理。
2、无论在法律层面上还是道德层面上,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益都是不可容忍的行为。
这里所提的"身体权",实则是指自然人以维护其肢体、器官以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主要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利。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身体权”属于他人的权益,所以,一般的情况下,如果某人
故意伤害自身的身体,一般不会被认定为
犯罪。
只有当这种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而触犯相关的
刑法条款时,才可能被判定为犯罪。
此外,故意
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为之,也就是说
行为人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必定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然后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情形发生。
在通常的情况下,对于行为人的伤害行为可能会对受害者带来何种程度的伤害,行为人并不一定有着清晰的预见和追求。
即便最终导致何种程度的结果也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预期之中,所以,我们一般可以按照实际的伤害结果来判断是故意造成
轻伤还是重伤。
不过,刻意造成轻伤的犯罪同样也存在着
犯罪未遂的可能性。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