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若夫妻双方处于
分居状态已达两年以上,那么法院有权按照法律程序解除该婚姻关系。
同样,在经过法院初次判决并驳回其
离婚请求之后,即便分居时间已超过一年,倘若其中一方仍然坚持离婚诉求并且提出上诉,那么此时法院也将有权利依法做出离婚判决。
但是,本规定并未涵盖所有不同情况和案例处置方式,详细内容应以《民法典》为依归,按照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解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