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并未对一方
提出离婚必须承担
赔偿责任做出特别规定。
在
夫妻离婚案件审判过程中,两性的双方对于共同拥有的资产,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自行决定如何处置;
倘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需要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秉持关爱子女以及保障女性权益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同时,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所享有的各项权益,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如果夫妻双方以及
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阶段产生的财产各自归属于自己所有,那么其中一方如果因为
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完成工作等诸多方面付出了更多的努力和义务,那么在
离婚时,就有权向另一方请求
经济补偿,而这一要求也理应被另一方尊重和认可,并且落实到位。
同样地,在夫妻离婚过程中,若原先为夫妻生活所担负的
债务,应该得到共同偿还。
在此基础上,如果
共同财产无法彻底清偿相关债务,或者财产已经分别归属于各自所有,那么双方就需要达成协议以解决这些问题;
倘若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此时就需要由法院进行最终的裁定。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当某一方在离婚后出现生活困境,那么另一方就有义务提供适当的经济援助。
具体的援助方式,可由双方预先商量好并签订协议;
倘若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最终的裁决权就落到了法院手中。
当然,还有以下几种特定的情形,会引发
离婚诉讼,且在此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有权提出
损害赔偿要求:
(一)
重婚行为;
(二)有配偶者和他人
非法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现象;
(四)残忍地对待、抛弃
家庭成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