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签署
劳动合同时起,
当事人即享有
辞职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者可遵循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的方式来辞去现有的
劳动关系。
在此前提下,如果劳动者尚处在
试用期阶段,则只需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作出书面通知便可致劳动合同于终止。
此外,依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载明的相关法律条款,当用人单位存在如下几种情况时,劳动者也有权选择
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是用人单位未能按约定为其员工提供劳动保护或
劳动条件;
其次是未能按时足额地支付薪资报酬给劳动者;
再次是未依法履行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制定并执行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章制度,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话,那么劳动者同样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