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裁定为三年
有期徒刑时,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便可向有关部门进行
减刑申请。
对于被判定需服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内,若能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各项纪律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明显的悔过自新的决心,或是具有如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揭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至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拥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日常生产生活中勇于舍己救人,抵抗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显著成就等行为的,都可以尝试申请减刑处理。
然而,若要具备
重大立功表现,相应的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中的至少一项:
(一)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二)向司法机关举报狱内狱外涉及多项重大
犯罪行为,这些线索经过查证属实。
(三)具有发明创新或巨大技术革新成果。
(四)日常生活工作中,能够勇敢地舍身救人。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
安全事故中,表现出色。
(六)为国家及社会发展作出其他重大贡献。
然而,无论申请人的表现如何优秀,其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受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惩罚者,累计服刑时间应不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累计服刑时间不可少于13年;
对于因
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需受到限制减刑的那些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倘若在
缓期执行期满后确定减为无期徒刑,则所累积的服刑时间不可少于25年;
而对于在缓期执行期满后得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累积的服刑时间亦不能少于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