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网络签约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关注到以下几个重要事项以便确保权益:
首先,审核开发商持有之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乃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因为拥有
预售证标志着开发商已经成功获得包括
土地使用权证书在内的多项必要文件。
其次,我们应严格遵循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化合同模板,认真逐字推敲理解并载入相应条款。
再者,需关注到双方法律责任在
合同条款中的匹配度,确保双方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达到相对平衡。
第四点,双方应对面积精确度以及差额如何处理有所明确。
最后,交房日期务必得到确定,防止可能出现的延期情况。
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内容,出卖方如若未能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与买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但如果出卖方能够在提
起诉讼之前取得相关许可证明,该购买合同可视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
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
房屋所有权于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
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
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