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配套实施的《
工伤职工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于劳动能力鉴定(即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并未作出明确的时限方面的具体规定。
2、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款中明示:
当职工遭受工伤伤害之后,若经过妥善治疗,其伤势在相对稳定的状态下出现了残疾迹象或者明显地影响到个人的劳动能力,则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对于工伤职工而言,他们需要等到伤势基本稳定之际,方能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其自身所受工伤的等级。
若患者身体内有诸如钢钉、钢板之类的内部固定器物时,必须要在拆卸掉这些器具之后,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签署书面声明证实该体内的钢钉、钢板等内置设备无需拆卸,且能长期保留在体内)。《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