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我们可以理解为,在
拆迁区域之内,只要满足了下列任一种情形的单位和个体,都可以认定为主体被
拆迁人:
首先是私有房产的所有者。
这些所有者需要向我们提供由当地
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或者是区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
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本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是公有房产的权益持有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拥有国家授权管理的国有房产的管理者,他们被习惯性地称为“权益持有人”。
这种权益可细化为直管房产与代管房产两种类型。
作为权益持有者,他们同样需要向我们提供由当地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或者区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个人身份证明;
再者就是被
拆迁房屋的
代理管理员,他们需要按照合
法规定进行
土地流转。
整个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接下来,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并且办理登记手续;
然后,将流转双方的详细信息公开发布;
随后,引导流转双方进行平等磋商;
紧接着,促成流转双方签订正式的
合同协议;
最后,在审核全面无误后发放证书,同时整理相关资料,记录归档,并对土地流转结束之后的情况定时跟进监测。《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