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属于国家所有的资金100万元侵吞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应被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
对于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以及由上述单位指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或其他单位任职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实施此类
犯罪行为,则应按照
挪用公款罪的相关规定来做出相应的
处罚判决。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内容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便可以认为具备了挪用公款罪的
主体资格:
1.在国家各级行政机构以及司法机关当中,从事各类公务活动的
国家工作人员。
2.在
国有独资或国有
控股的公司、企业或者社会团体等单位中,从事各种公务活动的人员。
3.受到国有单位正式派遣,前往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4.同时应注意,如涉及到
违法活动时,应当依据具体情况来做出判断。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在法律上被明确界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视为该类
犯罪的嫌疑人。
在实施
挪用公款这一犯罪行为时,其具体判罚的金额基数主要取决于以下三种类型:
1.将挪用的公款供个人私自支配,且金额在5千元到1万元之间的,倘若实施的是非法活动的话会对
当事人加重惩罚力度。
2.挪用公款的金额在1万元到3万元之间的,倘若供个人以营利性为主的商业活动使用,亦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加重惩罚。
3.除前两种特殊情况之外,挪用公款额度在1万元到3万元之间,并且付款时间超过3个月仍然没有归还的人,也会受到有关部门的严厉惩处。
其中挪用公款罪的具体判罚标准如下:
对触犯本罪的当事人,应被分别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如果情节特别恶劣的话,则可能被判处五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
若挪用公款
数额巨大未能及时偿还的话,那么将会被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挪用的款项用于自然灾害救援、抗洪抢险、救援优抚、扶贫赈灾、灾民迁移或者救济款物的分配等活动时,故意将其占为己有,那么就会面临更加严厉的
刑责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