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女性无法在其
户籍所在地区
申请离婚。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允许原告在自己的
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进行
诉讼离婚:
一方离开所在居住地超过一年期限,而另一方提出
离婚请求;
或一方处于受监管或限制行动自由状态,而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
此外,如果被告身处并非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方,且无法得知其行踪并已被宣告失踪、或处于被囚禁状态时,这时候原告亦有权在其户口所在地或长时间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离婚。
换句话说,只要满足上述种种条件,女性就可以选择在自身户口所在地发起
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对于居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案件,应由被告的实际居住地法院拥有法定
管辖权;
倘若被告的实际居住地和常住地有所不同,则由被告的
经常居住地法院享有法定管辖权。
同样,对于
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
民事诉讼,也应当由被告的实际居住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遇到同一事件涉及的几个被告分别位于不同法院辖区范围之内的情况,那么每个相关的人民法院均具备独立的管辖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