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情形中的过错方同样需要承担对子女的
抚养义务。
离婚之后针对
未成年人的
抚养费用,双方可以通过相互协商来进行确定。
在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另一方向其支付的照顾费用可以是部分或全部的负担。
具体的费用金额及期限应在双方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同意见。
按照新修订并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条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所示,离婚产生的子女抚养问题,若子女被指定由某位家长直接监管,则另一方有责任承担部分乃至全数养育费用的支出。
费用的计算方式及期限的制定应以双方的协商为前提,如未能达成共识,将由当地法庭判决决定。
同时需注意,法律并不禁止子女在特定情形下,例如生活确实发生困难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先前协议或判决所规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