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法被认定为
工伤的情况,其实仍然具有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可能性,只不过与传统的由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的鉴定不同,此种鉴定将由具备资质的
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依照《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之相关规定,当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您的鉴定委托之际,我们会主动与您签署一份权威的司法鉴定委托书。
这份委托书将详尽地载明以下关键信息:
诸如您的姓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字、委托鉴定事宜、判断是否属于必须进行再鉴定的范畴、鉴定目的以及与其相关的基本案件细节、鉴定所需原材料的提交与收回要求、鉴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以及我们与您共同协商确定的鉴定时间表、
鉴定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彼此所享有的权益与应履行的义务等其他需要明确注明的事宜。《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
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