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
诉讼请求之际,原告须
递交申诉书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因此,
证据通常应于发
起诉讼请求之时一并提交。
然而,若在审理过程中出现新的合理证据,被告方仍可在法庭审理期间提交该等证据。
劳动争议是指在
劳动关系的双方
当事人间由于行为准则或者履行
劳动合同所引起的纷争,也就是
劳动者与雇佣单位因其劳动合同中所蕴含的权益与职责问题而产生的冲突。
对于其诉讼请求,当事人负有举证的责任。
倘若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直接控制并管理,那么用人单位则有责任提供此类材料;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相关信息,则需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