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涉及
拆迁时,
房屋征收部门须负责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地理位置情况、使用需求以及建筑面积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调查统计与登记工作。
在此过程中,调查人员有权对房屋的
产权状况进行确认。
二、被征收人为配合相关工作,应主动向征收部门提交
房屋所有权的权威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买卖合同及其
补充协议、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房屋外部测量绘图的详尽调查报告及房屋内部图示、房屋
税费交纳凭据等。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被鉴定为合法建设且其批准期限尚未超出的临时性建筑物,我们需支付相应补偿款;
然而,如果经鉴定为非法或已超过批准期限的的临时性建筑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
违章建筑”,则不予支付任何补偿。
此外,当明确了房屋征收范围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在该范围内实施任何可能导致补偿成本增加的新建、扩建、改造房屋及改变
房屋用途的行为;
如有违反相关规定者,相关部门将会拒绝其补偿申请。
并且,在房屋
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部门将会对所涉房屋进行细致调研,在调研阶段也是可以对其所有权进行判定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资料的重要时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