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银行家不幸离世时,是否能够向
家庭成员追讨债务,需要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首先,对于那些可能被认定为无民事或有限
民事行为能力的债主而言,他们的
监护人依法负有为其背负还款义务的职责。
其次,假使
债务人具备完全
行为能力,那么他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而家中其他亲属并没有法定的代为还债义务。
再者,如果这种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负债,其配偶同样需尽责承担偿还之责。
最后,如果债务人不幸离世,家中其他亲人在成功
继承了去世者的财产之后,将负担起遗产价值范围内的
债务清偿责任。
超越遗产的部分,则无需偿还。
当然,如果
家属决定
放弃继承权,他们便可不必负责偿还。
如果他们愿意自愿协助还债,这也是法律上允许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