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虚假金融票据的制造行为,通常我们称之为
伪造金融票证罪。
这是指在未经授权或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捏造、
变造等手法制造出
汇票、
支票、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这些具有
法律效力的金融凭证,或者是那些后续跟进的单据。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是否了解这类非法活动在最轻程度上可能受到怎样的
法律制裁呢?按照我国
刑法相关条款,即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金融票据的行为将会依照法庭判决面临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处以相应的罚款。
具体的罚款金额视情节轻重有所不同,最低为二万元人民币,最高可达二十万元人民币。
如果伪造票据行为的情节较为恶劣,例如涉及范围广泛、造成
经济损失极大等等,则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然而,假如该
犯罪行为的性质极端恶劣且危害程度极深,例如涉及跨国伪造、洗钱、
逃税等复杂情况,则有可能被判处高于十年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且需同时面对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刑罚,或者面临更为严厉的
没收财产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
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档的;
(四)伪造
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