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功完成了
工伤伤残鉴定之后,雇员依然享有再次申请
伤残鉴定的权益。
所谓的“
工伤鉴定”,即是指在申请工伤鉴定的工作人员被认证为真正的
工伤之后,他们必须在彻底康复或是医疗
期限届满之后,申请由政府部门设立的市以上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对其相关的工伤事务进行详细的鉴定过程。
若
伤残情况有所改变,那么,相关人员就有权在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再度提出新的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产出之日开始计算,一年过后,雇员本人或是其直接亲人、所属单位或者相关的经办机构如有认为伤残情况已有变动的,皆可提交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
以下列举出了几种可能引起申请
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的情形:
首先,当那些已经领取了
伤残津贴与
护理费的人员,距离上次鉴定已有一年时间且伤残情况有变之时,他们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要求;
此外,经办机构亦可以每年选择安排两次复核鉴定以适应伤残情况的最新变化,从而适当调整现有的福利待遇。
其次,当被鉴定者或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抱有疑问或存在异议,可以在接收到鉴定结论后的十五天内,向上级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
复审的申请。
最后,当
伤残等级经过重新评定之后,除了一次性的补助之外,其他的待遇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