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解雇员工所涉及的
赔偿问题,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三类进行深入探讨和详细解读:
首先,当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合法地
辞退员工时,必须为其提供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关于这方面,主要包括如下几个要点:
(一)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准则往往依据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便应支付相当于一整个
月工资的数额。
另外,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少于一整年的话,则将组合起来视为一整年处理;
而对于那些在公司工作年限尚未达到六个月的人来说,他们将得到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处的“月工资”泛指
劳动者在离职或合约到期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水平。
(二)当公司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合理解除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时,可能出现若干实际情况。
具体包括:
1.劳动者因为生病或是由于意外,面临无法继续原先的工作或是无法接受单位另行分配的新任务;
2.劳动者的个人能力无法胜任目前的工作岗位,经过适当的培训或是工作岗位调动之后,依然无法适应工作需求;
3.劳资双方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初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动,导致原本的劳动合同难以正常履行,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均未能就修改劳动
合同条款达成共识;
4.公司采取经济性
裁员策略。
其次,当公司未经法律许可,擅自辞退员工时,需按照
经济赔偿金的相关规定,支付对等数量的经济赔偿金。
此部分的标准是以两倍的经济补偿金为准,也即是按照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时间长度来衡量,每一年对应支付两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再次,当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例如在
试用期内表现不够符合录用条件;
较为严重地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严重不负责任,营私舞弊,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与其他单位保持着
劳动关系,严重干扰并影响到本单位的工作进度等等;
或者在被公司核查出涉嫌
欺诈或
胁迫情况下,导致原本签订的劳动合同变得无效;
或者因某些原因,不幸遭受
刑事指控等,这种情况下,公司在此状况下解雇员工,可以不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在此要特别提醒各位读者注意的是,以上所有情况、例子及准则都仅供参考,如您遇到这类实际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