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染病传播罪行的
法定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首先,涉及到进行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随身持有或运输等特定行业的相关
从业人员,如果他们因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以致导致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大规模扩散,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他们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处罚;
其次,如果他们的恶劣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他们则需要承担起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值得强调的是,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构成要素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从危害性看,本罪所侵犯的主要还是我国政府在传染病防治领域所实施的一系列严谨,且具有深远意义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对于那些宝贵的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管理制度是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的。
第二,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的
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并且给社会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三,从主体身份上看,本罪的主体是有特定范围限制的自然人,他们只能是那些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人员,并且他们必须具备国家赋予他们从事上述工作的资格,并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而如果没有相关资格却从事这项工作,从而导致菌种、毒种的恶性扩展的话,是无法以本罪论罪的。
同时,
法人也不能作为本罪的
责任主体。
最后,从主观心态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在做出
违法行为时,虽然他们的初衷是故意,但当因为自己的失误而导致严重后果时,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过失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本罪也是
过失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