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携带您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资料;
3.与当前议题相关且能够展现您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必须得到法律援助的具体事实
证据材料。
这些包括(但不限于):
(1)已经
立案程序的案件,请您提交已经收到的
案件受理通知及
立案申报表或者
辩护词等相关文件;
(2)已经经过法定
鉴定程序确认属于
医疗事故范畴的论文,请您提交最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如您已被认定医疗事故,请求偿付的费用中,请提供以下各项具体证明:
①
医疗费用及住院伙食补贴费:
请提交住院、门诊
病历及所有相关医疗费用凭证,同时提供关于改善营养状况以及需要后续治疗的医院证明文件以供参考;
②
误工费:
请您提供相关证明,明确说明因医疗事故导致您们的收入减少情况;
③
陪护费:
住院期间若确实需要他人照顾护理,请提供医院证明以便评估所需的陪护费支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
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
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
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
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
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
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