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
当事人签署
保险合同时,若约定“
无证驾驶导致事故的情况”作为保险责任的除外事项,并且已采用显著标识或文字等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这一条款的存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与被保险车辆相关的事故是由于驾驶员的饮酒驾车造成的,保險公司将有权利拒绝进行相应的
赔偿。
首先,保险人如果将法律、
行政法规中所禁止的某些行为的情形纳入到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同时在保险合同中对这些条款予以清晰地描述和明确地提示,那么在这个时候,无论投保人、
被保险人还是受益人都不能再以保险人没有充分履行明示或提示的义务作为理由来否认这些条款的有效性。
其次,我们应认识到,在实际生活中,饮酒
驾驶机动车构成了法律和行政
法规所严格禁止的行为。
此外,当保险合同签署之时,如果保险人能够在投保申请表、保险单及其他相关的保险凭证上,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字体、图案或其他明显标志,以引起投保人足够的重视,提醒他们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那么可以认为保险人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提示义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
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