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劳动法律
法规规定,针对
五级伤残人士,相关的补偿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是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相当于16个月),这部分资金将在完成相关程序后由
社保基金统一进行发放;
其次,由于工作中受伤造成了身体残障,用人单位有义务每月向伤者提供一定比例的
伤残津贴,具体额度以受伤前
工资的70%为参考依据;
再次,如果伤者本人愿意,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以及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补助,与此同时结束
工伤保险关系;
此外,由单纯的劳动
雇佣关系演变为有条件的雇佣与保险双重关系。
若伤势严重到无法继续正常工作的程度,用人单位将会发放该伤者工资的70%作为其伤残津贴;
最后,经过工伤职工本人的申请,
劳动者有权选择与用人单位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伤者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以及伤残就业补助。
这两者相加的标准按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时30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在此情况下,若工伤职工距法定
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则需全额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以及伤残就业补助;
若不足五年,则每年以全额的20%递减,但最高不能超过全额的90%。
如果工伤职工达到了退休年龄或者已
办理退休手续,他们就不再享有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以及伤残就业补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
赔偿办法》第五条
一次性
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
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