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故意损毁财物罪,这属于
刑事法律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75条),亦即检察院主导的
公诉案件(不能以调解方式解决)。
然而,若涉及
自诉案(即由个人提
起诉讼),虽然在
民事赔偿部分可进行调解,但是在
量刑幅度或具体金额等方面则无法进行调解。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尚未就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的具体金额进行明确界定,造成了各地区在执行过程中的差异性。
在福建省,对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的认定有着一定的标准——“
数额较大”一般定义为一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满五万元;
“
数额巨大”则定义为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处理;
然而,若在宣告判决之前,
自诉人能够与被告人达成自行和解或是撤回自诉的协议,那么这个案件也可以通过自诉途径结案。
在所有情况下,除了
被害人有充分
证据表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及
财产权益的行为,理应适用
刑事责任,且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对被告人采取任何刑事措施的情形之外,其他的情况均不在调解范围之内。《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