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优先寻求警方协助并将相关情况进行
立案处理。
若警方未能依法予以立案,您享有权利要求其向您出示“
不予立案决定书”,上面明确标明了不立案的具体缘由及依据。
其次,若您发现公安机构对符合
立案侦查条件的案件未予理睬,您有权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要求展开进一步审查和监督;
在此时,检察院须请求公安机构对此做出解释,以确保公正性和透明度。
另外,若地方检察院察觉到公安机关对本该立案的案件却未予立案,或者被害方认为警方对应该立案侦查的案件不予受理,当地检察院有权力要求公安机关阐释避免介入的原因。
若此类理由无充分依据支撑,检察院将奉命指令公安机关立即启动立案调查工作。
核实无误后,公安机关将相应采取行动并启动全流程
刑事调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
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
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