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指出,职工具有以下任一情况,用人机构有权中止其雇佣协议:首先是在
试用期内不能达到公司录用标准的员工;其次是严重违反单位组织规范和纪律条例的职工;再者为严重失职、恶意营利、制造企业重大损失的职工;此外,如果
劳动者从事其他职业并且对所在单位的业务活动产生严重妨碍,或者经过用人单位提醒后仍未改善的情况下;另外,如果由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的原因导致
劳动合同失去效力;最后,以
犯罪手段获取利益而受到
法律诉讼的合法
责任人也将受到此条款制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