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您准备了以下文件资料以帮助您顺利办理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1.您应提供
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的正本与
复印件各一份;
2.请确保您已收到认定
工伤的相关决定书;
3.关于您的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间的确认通知也请备好;
4.若您需要申请
工伤医疗待遇支付,还需要提交以下详细材料:
(1)提供由
医疗机构开具的关于受伤部位和严重程度的诊断证明;
(2)诸如医疗(康复)票据、
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等医疗凭证;
(3)对于居住在统筹地区之外的工伤职工来说,在居住地就医治疗时,必须出示《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4)如果涉及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而进行治疗,则需额外
递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
(5)如有工伤职工获准前往统筹地区以外就诊,相应的,还须向我们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