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协议作为婚姻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情况下其效力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如果出现以下列举的几种情况,婚内协议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1、婚内协议中规定财产归子女所有,这是许多夫妇在签订协议时常选的一种方法。
尽管这样的规定看似理所应当,但实际上这些财产依然掌握在父母手中。
像这种无法实际履行的赠与,根据法律的角度来看,它就是无效的。
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类型的协议引发的争议非常普遍,然而大部分情况下都以无效的结论收场。
2、选择将一方名下的
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并没有对房产进行正式的
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这也是一种缺乏实质性的赠与行为。
尽管在开始阶段看起来顺理成章,然而当产生
纠纷时,同样面临无法予以承认的困境。
3、规定“谁先提出
离婚,谁就失去所有财产”,这种类似的规定,通常会被理解为侵犯了
离婚自由的权利,因而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