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安置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此类房产被视为属于孩子的
个人财产,而非属于妻子和丈夫的共用财产。
特殊的是,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其日常房产管理事宜将由其
法定代理人来负责开展。
当夫妇俩
离婚之时,他们需要明确这栋房子归属于未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然后由负责任的母亲或父亲代为暂时监管。
同时,夫妻之间在婚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类型的财产,都应该视作夫妻共有的财产:
(一)
工资、奖金以及各类劳务报酬;
(二)通过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活动获得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四)遗产或者接受别人
赠予的财产,除非在
遗嘱或者赠予协议中有明确规定这些财产仅归某一方所有;
(五)除上述之外,其他应当归聚于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