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广州市进行
继承权公证代理委托事项所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方面,我们遵循的是由政府主导制定的相关指导价格体系,同时会结合每个实际案情的特殊性,包括案件涉及范围之广泛程度以及复杂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分析。
具体到如下几个方向:
1.若相关
遗产继承或
纠纷事宜并不牵涉到任何形式的
财产权益问题,那么一般性的律师代理酬劳为每件10,000元人民币;
2.当案件中涉及到财产权益部分时,则会根据最终产生争议的标的额度,按照相应的比例来收取额外的
代理费用;
3.对于那些涉及事务异常重大、无比复杂且充满诸多疑问的案件,其代理费用将会在以上原则和基础协议情况下,通过充分协商之后再拟定;
除此之外,所有的综合办案成本费用将维持原状。
若贵方对于案件之结果心中存有疑虑,我们同样可以提供风险式的代理方式以供选择,在此种方式中,我们将按所追回款项的特定比例来收取酬劳,具体的比例将由我们双方共同商榷并确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
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
辩护人或
自诉人、
被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
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
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抚恤金、救济金、工伤
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
劳动报酬的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