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严重
交通肇事导致人身伤亡而负有
主要责任者,势必承受严厉
刑法的
处罚。
参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明确规定,若交通肇事具备以下任一项情节,应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首先,若事故导致一名受害者死亡或使其他三名以上人员受到重伤,且
肇事方需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其次,如果此次事故导致三名以上受害者死亡,则肇事方须对其所应负责的
事故同等责任负责;
再者,假设事故给
公共财产或他人的财产带来了现实性的直接伤害,且
情节严重,肇事方需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如果没有
赔偿能力,那么经济上的损失须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若事故仅导致一名受害者死亡,且肇事方应对此负责的程度为平等或更低,或者说,若事故共计涉及三名以上的受害者,但他们仅对各自所受到的伤害负有次要责任或无需负责,那么这都将不构成本罪,也无法受到
刑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
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
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