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您的
试用期间内,贵公司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
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符合该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至(二)款所列出的法定情节。
在此种情况下,假如贵公司使出种种手段诱导阁下自愿提交辞呈,那阁下可能会深陷一个巨大的“陷阱”之中,最终大概率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
因此,无论外界环境如何变化,请务必坚定立场,决不主动提出
解除合同或者
辞职。
当然,在和公司充分协商确定给予适当补偿之后,再进行离职也是完全可以理解并被接受的。
2、针对
劳动者在离开原用人单位时获得经济补助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了按照其在这家单位工作的年份作为依据,每满一年就要向其发放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补偿款项。
若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了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话,则要将其视作一整年处理;
若是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低于六个月的话,那就只需要按照实际工作期限向其发放半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费用。
援助金额的设定采取的是按劳动者过去十二个月份的平均
工资为准,而此处提及的月工资概念则特指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那个月之前的十二个月的税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