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全体公众的共同需求并确保社会
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我们在征用
国有土地时,会对在此土地上的各个单位以及私人个体的房产进行合理且公正的评估和
赔偿。
请您注意,这种
拆迁补偿的依据是针对这套房产所有权的收受,因此,只要您的房产处在即将被
拆迁的范围以内,并且您对此房产拥有所有权,那么这就意味着您将有机会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至于到底能得到多少次这样的补偿,是没有任何限制规定的。
关于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了以下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置费),这笔费用的用途就是用来弥补因为拆迁给这套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者带来的
财产损失。
这个费用的高低,将会以这套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结构和折旧状况作为主要参考指标,再按照每平米的单价来进行计算。
其次,我们还有周转补偿费,这个费用是用于帮助那些受到拆迁影响的人们暂时居住在临时住所或者寻找新的居所时所产生的不便。
对这项费用的支付方式是按月计费,以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数为参照,给予适当的补贴。
另外,还有一种奖励性的补偿费,目的是为了表彰那些在房产拆迁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协助,或是主动选择搬离市区、要求并不需要拆迁方安置住房的住户。
这项费用的标准是由各地区的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现状和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来制定的。
最后,如果要计算具体的
房屋拆迁补偿额,可以采用如下的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额=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使用面积+被拆迁房屋的全新价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
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