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若家父家母在爱子爱女的婚姻缔结之前已为之购置房产,该种投资理应被视为向其独生子或独生女的特定赠与行为,而与其新婚伴侣并无直接关联;
其次,倘若子女在踏入婚姻殿堂后,家父家母为了他们共同生活的需要再掏腰包购得房产,那么这类
出资行为应当被确认为家父家母对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这两个
家庭成员的
赠予行为,并且在他们
离婚之时,该类资金将作为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最后,倘若家父家母在子女完婚后,再次出资为他们购置房产,且在此过程中明确声明此举仅为向自家子女赠送财产,那么该处房产便属于子女全权所有,并非夫妻两人的
共有财产,在子女面临离婚问题时,该房产亦无需参与分割环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