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所有涉及遗弃
家庭成员的行为均被视为遗弃之举,且并未规定特定的时间限制。
该规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家庭成员关系,无论其是否存在婚姻或血缘纽带。
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是指家庭中的
扶养者、
赡养成年人口以及培养
未成年人等义务承担者未能按照他们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去为那些需要他们供养、扶养和
抚养的家人提供支持,这是一种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的
违法违规行为。
至于什么是“需被扶养、抚养和培育的家庭成员”,则是指家庭中的年长者、青少年、疾病患者或是其他的无独自生存能力的群体。
这里的“失去独自生存能力”,既可以理解为无法施展劳动能力,缺乏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资源;
也可以是指虽然自身拥有一定财产收入,但是由于生活自理方面的功能匮乏,需要依赖其他家庭成员来满足其生活需求。
同样地,在这个定义之中,我们理解的“扶养、赡养和抚养”并不仅仅局限于物质层面的供给,它同时还包含着生活上的援助、照顾,甚至是精神上的安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