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对象之差异性。
帮信罪中所涉及的“协助”主要指向的
网络犯罪具有较广的范畴,一切可能危害到网络安全或引发网络动荡的活动皆可纳入其内;然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行针对的则是来源于
上游犯罪团伙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和物品。
2.犯罪性质之区分。帮信罪被归类为上游犯罪的必要辅助者,没有帮信罪行为者的协助,上游
犯罪活动将难以实现;然而对于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来说,它并非上游犯罪过程中的必需环节,这意味着即便不再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者,上游犯罪仍然能够实现既定目标。此外,二者对于上游犯罪实施细节的了解程度也有所不同:帮信罪只需对上游犯罪的大概情况有所知悉即可,并不需对确切的网络
犯罪类型有所掌握,倘若对上游犯罪的详细情形有所了解,便会被视作
共犯参与其中;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实施者对于所涉财物的来源犯罪并不需要全面了解,既可以是一般的模糊认识,也可以是确切的知情。只要事先未与上游犯罪勾结谋划,便不会构成共犯。
3.犯罪所侵犯法益之不同。帮信罪主要规定在
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范畴内,其核心价值在于维护网络秩序的稳定,同时保障信息网络行业的健康深入地发展,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其特性,被置于
妨害司法罪之下,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司法公正、打击妨碍
刑事侦查、
起诉及审判等方面的
违规行为,借此来确保国家司法权得以正常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
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等
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
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