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发生如下状况,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
(1)
承租人未能依照约定的方式或租用物业的特性而恰当使用租赁物业,导致租赁物业产生损失;
(2)出租方若发现承租人基于使用该物业进行任何非法活动,则可随时取消
租赁合同;
承租人若未经
出租人允许,对租赁物业的结构进行擅自改动或改变其原本用途,亦属于
违反合同之行为;
(3)无论何种原因,只要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许可,擅自将位于其名下的租赁物业转让予他人,或擅自与他人互换租赁物业使用,均属违约行为;
(4)如果承租人未于适当时间内提供正当原因而未偿付或延迟偿还租金,出租人有权提出要求承租人在合适期间内予以补足,直至累计
拖欠租金达六个月以上为止;
(5)除此之外,根据相关法律和
法规的明文规定,存在其他情形也可能导致出租方依法行使权力,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所租赁的物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要求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