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丈夫以自己单独名义购买车辆乃出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目的,则此项购车行为产生的
债务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责任,即
夫妻共同债务。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在事发后由夫妻任意一方予以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中任何一方在婚姻持
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计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均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若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则上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
债权人如能提供充分
证据证实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则该种情况下,该笔债务亦可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