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再次缔结良缘并申请办理
结婚登记时,所需提供如下具体的资料文件:
首先,申请人需提交本人持有的户籍簿及
身份证原件。
其次,申请人需签署书面声明,以确认自身无配偶且与即将成为伴侣的另一半之间既不存在直接亲属血统或三代以内
旁系亲属血亲关系。
此外,还需要提交前一段婚姻关系解除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
离婚证书或法院下达的
判决书等。
针对港澳台同胞的情况,须出示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同时还需由其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出具经过公证的书面声明,内容依旧为无配偶且与对方
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亲属血统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血亲关系。
同样,华侨以及外籍人士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也有所不同,分别为:
如属华侨身份,应提交本人所持有的有效护照,并附有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领事)馆认证的个人声明,以证明当事人并未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同时需确保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亦不存在直接亲属血统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血亲关系。
而对于外籍人士而言,则应提交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合法的国际旅行证件,并且还需提交所在国家的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此文件需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领事)馆认证或该国驻华大使(领事)馆认证,以确认当事人并未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同时也需确保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同样不存在直接亲属血统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血亲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