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及其执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诸如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
司法机关根据特定法律依据,对具有如下情节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方可考虑实行取保候审制度:
(1)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
(2)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程度的刑期,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产生明显社会危害性;
(3)被告人患有严重的疾病或生活无法自主处理,或处于生育阶段的孕妇或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导致产生明显社会危害性;
(4)在
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之际,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需要实行取保候审。
而对于取保候审的执行,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负责。《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