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车行业交通事故中有无需要出租方与驾驶者同时承担
赔偿责任的探讨,是一项颇具挑战性的议题。
从实际操作层面考量,究竟是由出租方还是驾驶者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抑或是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其中的问题一直存有争议。
针对此情况,我们需要先从切入点出发,分析各类运营方式之间的本质区别,而后依据运营控制因素以及可预期利润等因素作为评估和判断标准,来确定出租车运营过程中所产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以下分别列举各具体情形:
1.由出租公司雇佣出租车驾驶员并自主进行运营的情况,在此类出租车引发交通事故时,我们可以把相关责任划分为三方面进行承担。
若事故原因是由于出租公司或其员工的过失导致,那么
责任主体自然会是出租公司,而出租公司则应对事故责任比例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事故原因涉及到
承包经营关系,则由承包者承接赔偿责任,而出租公司对
承包合同负有
连带责任;
若发生了租赁经营关系,那么出租者就应该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交通事故负责,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尽管出租车属个人
出资购置,但是,我们发现在《出租汽车
经营许可证》与《出租汽车准运证》上,相关证件均记载在出租公司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出租车在行驶过程中产生何种程度的伤害,都应当由驾驶员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去向
受害人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然而,当驾驶员的相关财产无法满足赔付要求时,此时不足之处只能由出租公司负责填补。
3.另外,如果涉事驾驶员持有《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而且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上也仅记录了驾驶员个人名字,那么,此类出租车在行驶诱发的交通事故中,其驾驶员应当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者履行对应的赔偿责任,而对该出租车负责统一管理及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则无需承担任何的
赔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