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本身的具体情况以及各种相关规定,我们建议您采取收集各类
证据的方法来证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主要取决于借款行为与您婚姻生活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这种联系是否合理。
以下是几种可能不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1、当
债权人和
债务人明确地在
借款合同中注明此项
债务为一方的
个人债务时,例如在
借条上直接标明了这一点;
2、若夫妇双方针对
结婚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达成约定,把它们归入自己名下,那么无论哪一方在外欠下的债务,如果第三者已知晓这个约定的话,他们都应当用签订协议的那一方拥有的财产去偿还。
然而,这样的情况相对较少,因为通常情况下,夫妇之间对于财产和债务的约定是保密的,第三者很难获悉这些信息。
在这类
纠纷中,当事的配偶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第三者知晓该约定”;
3、假如您能证实有关债务并非发生于你们的
婚姻存续期间,例如,负债是在婚前或是
离婚之后产生的,那么此类债务通常会被视作一种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这项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婚后家庭生活的开支;
4、同样,如果您能够确认有关债务并没有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您的配偶曾将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如果这种做法从来没有涉及到家庭生活的开支,那么我们也可以认为这个贷款属于个人债务。
由于货币属于通用物品,而非特指某一物品,因此很难明确指出每笔贷款的具体用途,这无疑增加了举证的难度。
在现实操作中,我们需要着重关注借款行为与婚姻生活之间的紧密联系,同时也要考虑这种联系是否合乎情理。
5、倘若您的配偶因侵犯他人人身
财产权益所引起的债务,因其特殊性质和法律特性的专属性,即便您们在婚姻中没有做出特别约定,并且
侵权人也是独自承担这部分债务,我们也应该将其判断为个人债务。
6、再者,如果您或者您的配偶在婚前或婚后,仅因
遗嘱或遗产
赠与协议而单独
继承了遗产和债务,那么非继承的一方应当承担这项个人债务。
即使在后续的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由于履行债务时间、方式和金额等方面已经重新协商拟定,并转化成了新的债务,我们仍然应该认为这个新的债务仍然是个人债务。
7、如夫妇一方因触犯刑律、违反行政
法规或背离社会公德而依法负担或自行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源自此类义务的后续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均应推定为个人债务。